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新闻采访报道的影响与挑战
2020-08-19 13:14:00 来源:
《民法典》的颁行将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对新闻媒体的发展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变大了,对新闻媒体的要求更高了。
一、一般人格权对新闻采访报道的新要求
《民法典》没有从内涵角度对人格权作出定义,而是以列举方式、外延方式对其作出界定,同时规定了其他人格权益。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明确规定, 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这种新出现的保护对象,如果新闻人不加以注意,那么就很容易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新闻采访报道在尊重采访对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前提下,也要避免侵犯由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派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如何界定其他人格权益?这就对新闻采访报道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二、新闻采访报道如何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的界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系我国民法典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使用人格权方面的首次授权,同时也明确提出禁止不合理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利。
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正当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其要件有:1. 具有的正当事由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2. 使用的是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要素;3. 使用的范围、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
如果媒体从业人员不能正确界定和把握哪些职业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哪些属于《民法典》的禁止行为,就极易构成对报道对象的侵权。
三、肖像、名誉、隐私法律定义对新闻采访报道的新影响
名誉分为主观名誉与客观名誉, 法律只保护客观名誉。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了隐私的范围,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上述对肖像、名誉、隐私的规定将为媒体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如何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提供重要的指引作用。
四、新闻报道对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合理使用的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新闻报道对肖像权与名誉权的合理使用,以及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是否尽到前条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
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应杜绝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即“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发布新闻报道时求真求实,据实报道,在报道或评论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地反映各方意见,评论也要平等地对两方都进行全面评论,特别是对处于舆论弱势的一方的意见,要高度重视, 给予必要的反映。
具体的合理核实义务,一方面要尽到职业新闻人应有的谨慎,另一方面要注意消息来源的平衡性, 反复核实信息,越是重要、敏感的新闻,就越需要核实更多的消息来源, 最大限度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五、媒体对失实报道内容更正、删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明确了民事主体请求媒体对失实报道内容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的权利, 该法条与上述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规定相互衔接,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
如果出现失实报道内容,需要履行及时更正、删除的义务。这就对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采访报道中的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提出了更高要求。
总的看,《民法典》对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变大了,对新闻媒体的要求更高了。其施行,将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