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载失范种种
2011-01-19 09:48:00 来源:
发表一篇文章,是传播一份思想。倘若得到转载,就是不虞之誉,分外收获,最可喜。
不比舆论大腕、沪上名家,我的一些杂感、访谈卑之无甚高论,真正叫“岂有文章惊海内”,往昔自然转载甚少。这些年借着网络海量传播的特殊性,纸媒感受威胁也纷纷扩版亟待稿源,自己又受聘为东方网特约评论员每月须赶写几篇,结果倒是不时享受起“被转载”感觉了。
可是,别以为这一来,“交关地方登侬文章,稿费该老多了”———朋友这样道贺,其实事情有大不然者。别说新闻网站了,转载挺快,稿费则无。就是纸质媒体,也基本属“铁公鸡”。这几年算进步了,也就屈指可数。看来即使在法治思想普及的今天,转载付酬这一条仍知易行难。
欠规范的事情尚在后头。那就是转载时的丢三拉四。一丢原载媒体名称。我猜测原因,主要在于“二传手”太过想将别人的作品充当“原创”,不肯屈居人后。这方面,似乎纸媒的度量明显比不过新闻网站。后者转载时,倒是大都堂堂正正注明出处。二丢作者姓名。研究不出其原因,也许属粗枝大叶,有少数场合网站转载拙文时竟会将文章变成无名氏之作,或者干脆给作品填个“佚名”, 还是等于无名。2007年底,为筹备纪念老一辈革命家、《反杜林论》华文版最初译者吴亮平诞辰一百周年,其长女吴明跟我电话联系过,偶然语及从黑龙江北大荒文化网上的纪念吴亮平专辑(因为吴老于解放战争时期主持过那里的工作)看到一篇《访吴亮平》,估计是我写的,但是没有署名。“你是不是跟他们说一下,也许还给稿费呢?”我查看了,果真是转载我刊播于东方网的作品,内容是1980年在上海采访吴老谈往事,且真遗漏了署名。但想想联系起来颇烦,能挂在那里,毕竟起了宣传作用,就不去“惊动”他们啦。
除了遗漏,还有添改的。编辑改稿,本来天经地义。我处理过虞丹(即蒋文杰)的稿件,附函上照例有“勿改一字,是为至盼”。那是大家兼前辈,他说得,我说不得。我,无名人焉,只有请求编者“斧正”的份。事实上,编者在转载我的文章时大抵改动的是标题,我看基本上是改得可以的,或者还是较好的。问题在于,这样的改动,尤其是添改,须有规则可循,万勿超越底线。我想举个去年本人的文字被移花接木的实例,来分析一下此中得失———
去年5月3日和5月14日,拙文《切勿“煞风景”》相继在东方网、《解放日报》上发表,说的是无论内外观环境都要“文明先行”,要关注细节的“放大效果”,避免“煞风景”。接下来,转载广泛,从黄渤海滨到青藏高原。人民网转载用的标题是《迎世博切勿“煞风景”》,相当确切。新华网用的是《切勿让“万国旗”煞风景》,论列的范畴变小了,但好处在于具体可感,且给文章配上一幅“万国旗”触目惊心的照片,所以也可谓添改成功。有两家纸媒也来转载,一为《上海法治报》,一为黑龙江《三江晚报》。前者在5月15日,原题全文转载,后者是在5月18日的“三江话题”版上以《勿让小事杀风景》为题摘录转载。事前并未与我联系过,却开宗明义,添上一段文字:“看了晚报15日刊登的居民在健身器材上晾被褥的图片,笔者想到一个词‘杀风景’。”又在文末加上如此文字:“我市在建设园林城、旅游城,植树、修路、清洁,新增的街头小品都在力争增加城市的文化内涵,我们不能再让脏乱的公厕、街边晾晒的衣物被褥、焚烧垃圾和路边烧烤的浓烟‘杀风景’了。”署的仍我的本名。也就是说,他们要借用拙文来批评当地的一种现象。我以为,这样的添补式转载不妥。
编辑组织评论文章,抨击落后现象,对;然而编辑发表未经作者认可的文字,有侵权之嫌,至少是背离“程序至上”原则,就不对。不说你那5月15日的批评报道我没有看过,就是看过也未必就想跟着撰文评论———“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雨”,各地情形可能有异,作者思虑容或不同。根本的一点在于,该不该评论,如何来评论,撰写权操之在作者,惟此方有“文责自负”一说。编辑职权,在于可退可用,还可适度修饰,就是不可移花接木,切忌强加于人。
作品被转载,作者按理该十分感激编辑,这样那样的小纰漏就不计较啦。但是,你未经商议就擅自让一个假的“我”对闻所未闻的人和事发表评论,那会让真的我吓一跳,因为我怕负不起责呀。我想,这该是编辑不宜超越的一条底线吧?
(作者系解放日报高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