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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实批评报道不惧官司

    2006-03-01 16:25:00  来源:

     

           有群众向川报电话反映,仁寿县法院法官任某某驾车时违章,值勤交警对其行为进行制止,该法官拒不出示证件,并强行再次启动汽车,致值勤交警受伤,事件引起众市民围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03年7月3日,川报第三版刊用经本报记者对当事有关各方电话采访和核实的撰文——《清水法庭庭长怎如此刁蛮》以下简称《清》。文章刊出后,任某某以报道严重失实,使用诽谤性语言进行人身攻击,损害其名誉为由,于2005年6月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称《清》文歪曲事实,错将要求任某某出示证件的交警队临时聘用人员王某某称为值勤交警,使非法的行政执法合法化,把依法拒绝非法处罚的行为诽谤为“无理取闹”、“当街耍横”等,损害了其名誉,要求四川曰报社赔偿损失5万元,并登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
          被告辨称,任某某的身份和他所涉及的交通肇事属于公共事务领域,任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社会评论和议论。新闻媒体对公共事务报道和监督,是履行自己的职责,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也未违反新闻报道的法规和纪律,报道并无主观上的恶意,因此,《清》文不构成对任某的侵权,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  争议焦点
          川报刊登《清》文是否严重失实,是否构成了侮辱、诽谤,侵害了任某某的名誉权。
      应诉难点
        《清》文是记者经电话采访后撰写的文章,没有任何采访文字记录及相关资料,因此,搜集有效的证据是本案的难点和关键。在川报集团办和集团顾问律师前往仁寿县,从有关方面获得详实、关键的证据材料,形成了有利的应诉理由证据链。
      法院认定《清》文报道的侧重点是开车违章和拒绝接受检查的事实;  王某某实为交警大队协管员,具有协助管理和维护交通程序的职责。事发时王某某确实身着警服在路口值勤,川报记者将其写成“交警”符合常人的认识,并非捏造事实;  对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要求只能是基本真实;《清》文中虽有贬义用语,但作者的动机是对任某某法官身份的舆论监督,并无损害其名誉权的目的。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于涛)